測謊鑑定瑕疵多 監委要求行政院訂準則

2017-01-12 372

監委王美玉、仉桂美對測謊鑑定問題提出調查報告,指出測謊不但沒有統一規範和程序,也有侵害緘默權、不自證己罪等人權問題,要求行政院訂出一致性準則,提高測謊準確度。調查報告指出,測謊鑑定機關認為測謊有極高準確率,但實際上測謊不如DNA鑑定等科學檢驗結果具有一定的再現性,而是取決施測人員能力,這是最難養成的

中央社報導,監委王美玉、仉桂美對測謊鑑定問題提出調查報告,指出測謊不但沒有統一規範和程序,也有侵害緘默權、不自證己罪等人權問題,要求行政院訂出一致性準則,提高測謊準確度。

監察委員王美玉說,103年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社團法人臺灣冤獄平反協會向監察院陳情,現行刑事訴訟法雖未規範測謊鑑定的證據能力,但偵審實務卻引為刑事證據,而迄今測謊鑑定無統一相關規範及標準作業流程,容易產生冤案,經過一年多調查,昨天提案通過調查報告。

王美玉指出,測謊目前在國內完全沒有統一的規範,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三個機關,各自有各自的行政規範做測謊;監察院曾在91年曾提案糾正,直至今天行政院仍未能整合並建置一套完整且有效的測謊鑑定人員的培訓、認證機制,以確保並提高測謊鑑定的準確度。這次本調查報告再次要求行政院要訂出一致性準則。

調查報告指出,雖然測謊鑑定機關認為測謊有極高準確率,但實際上測謊不如DNA鑑定等科學檢驗結果具有一定的「再現性」(意指經由重覆檢驗,均出現相同結果),而是取決於施測人員能力,這是最難養成的;此外,測謊有侵害緘默權,「不自證己罪」等憲法基本權。

王美玉以「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呂介閔被訴殺人案」、「江國慶被訴性侵害女童案」為例,,這三案皆由法務部前調查專員李復國測謊鑑定,調查發現,李復國施測有許多瑕疵,包括提問間隔時間過短、測前會談墮短、題目措辭經常改變、提問過快,判斷有無說謊標準模糊。

監委表示,經詢問李復國也表示,測謊涉及對個人意志自由干預,因而違反人性尊嚴,不能當證據;調查報告指出,冤案往往是一連串系統性錯誤所造成,偵查人員過強的定罪動機或打擊不法的正義感,往往會忽略證據存在「瑕疵」本身,可能就是被隱藏的「真相」。

因此,監委要求行政院重新檢視李復國退休前20年間施測案件有無程序及判讀結果的瑕疵,並參考美國對司法鑑識技術檢討,譬如人權組織自1992年起啟動的「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讓冤案有救濟管道,王美玉說,這部分,法務部長邱太三去年有談到,法務部會參考研究。

為什麼這次並未對相關機關、人員提糾正或彈劾?王美玉說,李復國97年就退休,江國慶案或呂介閔案,已過了對李復國行政責任的追溯時效;而對司法院,監察院是呼籲能正視這個問題,對於行政院法務部,監察院建議檢討改進,看法務部如何回覆,王美玉認為,在維護人權和發掘犯罪事實的拿捏尺度上要讓大家都可以接受。

監委:測謊鑑定要符程序正義應入法

中央社台北報導,監察院對測謊鑑定問題提出調查報告,監委仉桂美說,德國法律禁止人格侵犯的測謊,日本也明訂不能自證己罪,國內仍只限於行政命令,測謊要符合程序正義,須拉到法律位階。

總統蔡英文上任後推動司法改革,蔡總統也親任總統府司法改革委員會召集人。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昨天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測謊鑑定問題多,到現在仍無統一規範和標準作業流程。

仉桂美指出,德國已經入法,禁止人格侵犯的測謊,日本憲法也規定,不能自證己罪;不自證己罪也明定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此公約也已國內法化,但在落實的時候,國內3個進行測謊的機關卻沒有法的規範,而是各自在各自的行政規範命令裡執行。

仉桂美說,台灣始終沒有去思考測謊的定位是什麼,如果只將測謊當成鑑定技術,這對民主政治是很恐怖的事;測謊使用必須符合程序正義,必須拉到法律位階來具體明定,也因此,她認為,測謊絕對不只是一個鑑定技術,且是一個嚴肅、不能再忽略的問題。

仉桂美指出,包括誰來做鑑定,通常是希望不能球員兼裁判,否則公正性很容易受到質疑;94年曾有法院判決認為測謊是人格權問題,但至今始終沒有動作,對於人權尊重的省思始終無法萌芽。

監委的調查報告指出,測謊具有侵害個人內心自由及意思活動的心理檢查性質,且測謊鑑定技術日趨發展進步,未來不排除使用功能性磁振造影(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fMRI)等儀器對腦部探測來進行測謊,有違反人性尊嚴疑慮。

調查報告提出意見指出,學者曾經做過統計,有高達7成受測者被認定是說謊,而在被告聲請對自己或關鍵證人測謊時,又無一定判斷準則規定,且測謊機關也受偵查機關指揮,檢察官偵查中命被告測謊,被告一定不敢拒絕;但被告聲請測謊,測謊機關是可以拒絕的,造成被告與檢方武器不平等。

監委指出,若在欠缺物證等直接證據下,採用準確性有爭議的測謊鑑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違反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的主要目的。認為司法院、行政院等主管機關應該就測謊鑑定結果和司法判決進行統計分析,並於相關法令明定囑託測謊鑑定要件、程序等事項。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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