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消防申報 7/1起直接開罰

2017-05-11 335

新北市消防局今天指出,從今年7月1日起,未於6月30日前完成定期檢修申報的甲類場所,將不再有限期改善的緩衝期,而是採取直接舉發,處管理權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社報導,新北市消防局今天指出,從今年7月1日起,未於6月30日前完成定期檢修申報的甲類場所,將不再有限期改善的緩衝期,而是採取直接舉發,處管理權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局表示,消防安全設備除了偵知火災外,依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的不同,會有滅火與排煙等不同功能屬性,當這些消防安全設備能夠發揮正常功能時,也才能夠保護自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消防法規定,應設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管理權人應委託專技人員檢修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並申報,而各類場所可區分為甲類場所每半年需檢修申報1次,與甲類以外場所每年需檢修申報1次。

消防法今年初作出重大變革,甲類場所應於6月30日與12月31日前,完成每半年檢修申報程序,而甲類以外場所應於12月31日前完成每年檢修申報程序,倘若管理權人未依期限前完成者,將對場所管理權人直接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局為免民眾於不知情下受罰,已於本年度起陸續發放政令宣導書函至各類場所,以提醒管理權人法令修正要點,降低法令修正後的衝擊。

消防局呼籲,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與維護,是管理權人的法定義務與責任,若管理權人未依法設置與維護而導致人員傷亡,除了高額的罰金外更面臨最高1年以上7年以下刑責。

消防局說,而應實施消防自衛編組訓練的場所,更應定期實施演練來強化場所應變災害的能力,以降低災害發生時的損失與衝擊。平時多一分準備,災時就多一分保障,創造安全的居住生活環境。
【圖片來源:中央社(新北市消防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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