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殺前女友母女 死刑定讞

2017-07-03 511

黃姓男子3年多前服役時,不滿前女友追債,潛入女方家先絞殺前女友母親,再姦殺前女友。最高法院今天審酌他絞殺犯行,泯滅人性,惡性至極,已達罪無可逭程度,判他死刑定讞。

中央社報導,黃姓男子3年多前服役時,不滿前女友追債,潛入女方家先絞殺前女友母親,再姦殺前女友。最高法院今天審酌他絞殺犯行,泯滅人性,惡性至極,已達罪無可逭程度,判他死刑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黃男犯行明確,維持一審就殺害前女友母親部分,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就對前女友強制性交而殺人部分,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指出,今天駁回上訴,維持高院更一審的死刑刑度,理由包含,高院更一審是依據卷內資料認定事實,採證認事並無違誤;黃男對前女友的犯行,已達人權兩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依法得科處死刑。

最高法院表示,黃男絞殺前女友,不僅早有縝密計畫,更於絞殺前女友母親後,竟全無道德罪惡感,猶執意執行原定計畫,並於絞殺前女友之前,對女方強制性交逞慾,這樣的犯行明顯泯滅人性,惡性至極,罪責至重,已達罪無可逭程度。

最高法院審酌,黃男成長背景、年齡、無前科紀錄及非絕無教化可能性等情形,但經綜合各項有利、不利於黃男的量刑因子,最終仍判他死刑,以符合罪責原則,並實現司法正義。

痛失妻女的王姓男子(圖)聆判後說,「像鄭捷一樣趕快槍斃」。
【圖片來源:中央社(圖為最高法院宣判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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