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擬修兩岸條例 退將政務官赴陸管制至少3年

2017-07-06 4961

行政院會6日通過陸委會擬具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未來退將或政務官赴中國大陸將管制至少3年,離退中將以上將領及涉密高階公務人員,退離職後仍管制長達15年,一旦違反相關規定將處罰、剝奪月退休俸,並追繳勳獎章。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三立新聞網】

針對我國退休高階將領赴中國大陸出席政治性活動引發爭議,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陸委會擬具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未來退將或政務官赴中國大陸將管制至少3年,離退中將以上將領及涉密高階公務人員,退離職後仍管制長達15年,一旦違反相關規定將處罰、剝奪月退休俸,並追繳勳獎章。約有一千人受規範。

陸委會主委張小月指出,新修正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退離職人員赴陸許可管制年限,從現行原則3年,原服務機關得增減之,修正為管制年限至少3年,原服務機關只能增加、不能縮減。其次,增訂許可管制期屆滿後之申報制度,對於相關機關涉密程度較高之人員,於赴陸管制年限屆滿後,得要求其赴陸前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原服務機關對部分必要人員並得要求終身申報。

陸委會表示,對於外界關切退將赴陸參加政治性活動的問題,新法也增訂文武職高階退離職人員赴陸參加政治活動規範,受規範者包括為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中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但退離職滿十五年者,不在此限。

陸委會表示,此類人員赴陸參加政治、軍事等活動規範,禁止參加中國大陸領導人所主持相關活動,但報經原服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至於參與非中國大陸領導人所活動,則不得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例如向象徵中國大陸政權的旗、徽、歌行禮或唱頌等。

至於登陸時做出有害國家尊嚴相關規定者,陸委會表示,將分為兩層級處分:退離未滿15年的上將與政務副首長以上「高密度管制人員」,將剝奪為期5年之10%至100%的月退俸,情節重大者則剝奪全數月退俸,至於領一次退者則處以罰鍰50萬元至500萬元;退離職未滿15年的中將屬「低密度管制人員」,剝奪為期5年之10%至50%的月退俸,一次退者處罰鍰20萬至100萬元。

陸委會提醒,受罰者將同時被追繳註銷勳章、獎章及其執照、證書,但服務獎章、忠勤勳章等不在此限。

此外,行政院會也通過此次配套法案《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草案,針對知悉或持有機密人員出訪最低也管制3年,刪除縮短規定,只能延長期限;針對持有絕對機密洩露或交付,若洩露給境外或大陸地區敵外人員,從現行的處以1年以上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加重刑度為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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