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副市長許志堅收賄判刑 監院無異議通過彈劾

2017-07-11 1846

監委說,許志堅多次參加周麗惠的飲宴應酬、接受招待,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規定,核有重大違失,依法提案彈劾,監委以11票對0票,一致通過彈劾,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中央社報導,新北市政府前副市長許志堅擔任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收受建設公司賄賂新台幣615萬餘元,又接受設宴款待、蕭邦表與金條,監察院11日無異議通過彈劾。

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提案彈劾許志堅,彈劾理由指出,許志堅自100年5月起到103年6月止,收受寶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胡姓監察人配偶周麗惠交付賄賂615萬6350元,協助該公司所提新店廣明段都市更新案審議加速順利進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商業會計法的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等規定。

監委指出,許志堅分別收受周麗惠贈與的蕭邦表1支,價值21萬6750元、金條2條,價值47萬3500元,均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規定,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監委說,許志堅多次參加周麗惠的飲宴應酬、接受招待,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規定,核有重大違失,依法提案彈劾,監委以11票對0票,一致通過彈劾,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許志堅等人被控利用經手都市更新案,向建設公司收賄,遭檢方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年3月間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判許志堅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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