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後重開庭 盼爭取戶政同婚登記

2017-08-09 469

同婚釋憲經大法官宣告違憲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將停審的同性伴侶登記婚姻案重新開庭。原告方敏及林于立的律師主張,戶政機關應撤銷處分,請求法院令戶政單位為方敏、林于立同性伴侶登記婚姻。

中央社報導,同婚釋憲經大法官宣告違憲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將停審的同性伴侶登記婚姻案重新開庭。原告方敏及林于立的律師主張,戶政機關應撤銷處分,請求法院令戶政單位為方敏、林于立同性伴侶登記婚姻。

全案緣於,民國103年8月1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三對同性伴侶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4年4月陸續開庭審理,同年8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男子祁家威聲請釋憲後,這三個案子均暫停訴訟,等待大法官釋憲結果。

大法官於今年5月24日做出釋字748號違憲解釋,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令主管機關在宣告二年內須修法,北高行於是續行訴訟程序,今天就原告方敏、林于立(糖糖)案開庭,傳喚原告及被告台北巿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本案也是釋憲出爐後,第一個開庭的同性結婚登記個案。

方敏及林于立因上班,未到庭,委任律師主張,今天訴求有二大重點,第一,戶政應撤銷原處分,第二,法院應令戶政為方敏及林于立登記婚姻。

受命法官洪遠亮表示,依據釋憲結果,中正戶政事務所駁回方敏及林于立的結婚登記,顯然違法,戶政是否要先把原處分撤銷?本院可將原處分撤銷,但可能無權令戶政為方敏兩人登記婚姻。

戶政委任律師主張,原處分是考量民法限定結婚須一男一女,現在經過釋憲後,將依照內政部函示處理,若戶政先行撤銷,在沒有修法情形下,無法源依據,且電腦系統軟體未更新,無法登記。

原告方敏的律師則說,大法官釋憲拘束為立法機關,並非司法機關,民法婚姻章仍存在,沒有法規真空危險,若立法及行政機關怠惰,在兩年後,同性即可直接登記婚姻,請求以司法判決彌補法律漏洞,現在就可以做,不用等到兩年後。

原告方敏的律師表示,現行戶政系統軟體未更新,就跨性別者仍可登記婚姻,例如異性婚者,其中一人後來變性,因此系統軟體更新並非正當理由;後續將具狀提交專家學者意見,供法院判斷。

法官庭末諭知,本案是法律問題,要求戶政就現行審查結婚的法律要件以及檢討原處分的適法性,再具狀表示,本案準備程序終結,預計9月底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方敏的委任律師及伴侶盟成員在庭外表示,在大法官釋憲隔天(5月25日)就有同性伴侶赴戶政單位登記結婚,遭到戶政單位拒絕,並表示因尚未修法完成,婉轉建議註記伴侶。

此外,反同人士在法院外拉布條「法庭不是一場戲釋憲已無公信力」並以大聲公表示,釋憲程序不公,伴侶盟不要愚弄人民。

同婚登記 法務部:修法中勿過度解讀

中央社台北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將停審的同性伴侶登記婚姻案重新開庭,律師指出,若勝訴,同性伴侶不需等、可登記結婚。但法務部晚間指出,修法研議中,盼各界不宜過度解讀。

法務部晚間發佈新聞稿指出,大法官解釋是指,應使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但慮及其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的立法審議期間,而令主管機關2年處理期限。

換句話說,解釋文並未宣告民法何條文違憲或立即失效,而是逾期未完成立法始可逕為登記。關於修法部分,已由行政院邀集各機關妥慎研議中。

新聞稿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開庭案件,因尚在法院審理程序中,基於審判獨立原則,法務部尊重法院的審理程序,惟因法院尚未判決,期各界不宜過度解讀。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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