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文涉工程洩密案 二審改判刑6個月

2017-09-26 410

立委陳明文在嘉義縣長任內,被控涉嫌洩漏民雄污水廠工程案,台南高分院於26日宣判,陳明文涉洩密罪改判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高分院發言人林英志將於宣判後說明判決理由。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2008年10月在第2任嘉義縣長任內,被控貪污一審無罪,26日下午台南高分院二審宣判,陳明文洩密罪部分改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以上訴。陳明文26日下午針對司法判決做出回應表示,司法宣判結果令人非常遺憾,這件事情從頭到尾就是一件經過司法包裝的政治事件,所以這個事件一開始就是一個政治事件,從政治追殺到政治干擾。

立委陳明文2008年10月在第2任嘉義縣長任內,被控洩漏民雄汙水下水道工程底標給特定廠商,遭收押禁見近1個月,2年後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嫌起訴,隔年罪證不足一審判無罪。檢方上訴至今近5年,二審台南高分院26日下午宣判,陳明文洩密罪部改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以上訴。

對此司法判決結果,陳明文26日下午發布書面聲明,全文如下:

今天的司法宣判結果令人非常遺憾,這件事情從頭到尾就是一件經過司法包裝的政治事件,所以這個事件一開始就是一個政治事件,從政治追殺到政治干擾。
 
2009年國民黨為了追殺我,以貪汙治罪條例和圖利罪起訴我,結果一審判決無罪,但檢方繼續上訴。經過檢方長期的監聽蒐證,都可以證明本人並未收受廠商一毛錢、更沒有洩密圖利廠商的動機,但是近期某些人配合國民黨進行政治操作、司法干預,企圖影響司法判決。

今天的判決結果貪污罪與圖利罪部分一樣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但卻反因洩密罪被判刑六個月,令人匪夷所思,法院既然認定我個人沒有貪污和圖利問題,今天卻改以洩密罪判決六個月,這樣的結果不就是為了判刑而判刑嗎?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我個人無法接受,既然沒有收受賄絡,也沒有圖利廠商,哪來的洩密問題,收到判決書之後,我會再跟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中評社/記者 黃筱筠】【圖片為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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