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擬數位通訊法 網站侵權下架可免責

2017-10-30 668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30日討論《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電信管理法》並達成共識,內容觸及網路平台業者面對侵權圖片,只要下架時盡到告知當事者責任,一旦有官司就可免責。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三立新聞網】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30日討論《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電信管理法》並達成共識,內容觸及網路平台業者面對侵權圖片,只要下架時盡到告知當事者責任,一旦有官司就可免責。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會後轉述時指出,由於這兩部法案都是本會期優先法案,這一兩週內將送交行政院院會,並在這會期送交立院等待三讀。

為因應數位匯流趨勢,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今天中午討論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的《數位通訊傳播法》、《電信管理法》,重點包括規範網路服務使用者與提供者的對等關係,內容提供者應負的法律責任等。

張秀禎會後轉述時指出,鑑於網際網路無國界特性,不宜用公權力的行政管制手段,直接介入網際網路的運作和管理,因此《數通法》將採網路「自治」方式的最低限度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要自負法律責任。

還有,網路平台服務者不對上傳者提供審查監督責任,但若發生侵權行為,只要下架或告知疑似侵權者,就可以免責,否則就會走一般訴訟程序,但是否負連帶責任則依法院判決。

NCC法務事務處長謝煥乾舉例,例如臉書等社交平台,一旦遭檢舉有人po出侵權的內容,平台業者只需要下架及告知po文者等舉動,若未來有民事訴訟程序,業者可以此為主張,免除被求償的責任。

不過,NCC綜合規劃處長王德威補充,雖然《數通法》是基本法沒有罰則,若其他主管機關對網路行為有訂定專法的罰則,則參照各機關專法。

此外,現行電信業者由《電信法》規範,分為第一類特許制,及第二類許可制,網路業者想跨足電信服務,創新事業服務可能受限制,甚至可能觸犯《刑法》;未來若實施《電管法》,將廢除現行電信事業分類,降低市場參與門檻,全部都採登記制。若沒有登記的業者,就沒辦法賦予相關權利,如申請頻率、號碼、網路互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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