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空污法大翻修 下週四將提出具體行動方案

2017-12-14 1508

行政院院會14日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此次修法重點,包括中央將從空污基金釋出移動污染源的空污費,也就是目前隨油徵收空污費的20%(約9.2億元)給地方改善空污問題。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三立新聞網】

行政院院會14日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此次修法重點,包括中央將從空污基金釋出移動污染源的空污費,也就是目前隨油徵收空污費的20%(約9.2億元)給地方改善空污問題。另外,也確定違規排污罰鍰將提高20倍、最高可達2000萬元,處罰對象也將擴至負責人,同時新增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鼓勵民眾及企業員工檢舉不法。

環保署指出,本次修正主要重點,在工廠排放部分,將進行燃料成分標準之管理,以達到源頭管理及現行管末管制雙重管制的目的;另將以健康風險評估為依據,加強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管制;對於未依規定方式申報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處罰,將明確規定追繳5年並處罰兩倍;要求地方主管機關依削減污染物排放準則指定污染源之削減;違規未依期限改善者,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

環保署並指出,移動源排放管制部分,將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將可限制或禁止高污染交通工具之使用;新增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污染源如施工機具之管制;另考量交通工具動力系統或污染控制元件衰退年限,中央主管機關得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對於未進行汽機車排氣檢驗者,最重將會註銷牌照;另禁止汽車安裝影響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減效裝置。

環保署表示,在提高罰鍰加重罰金部分,本次修正為遏止工商廠場違反本法規定影響民眾健康,亦提高法定罰鍰額度上限,由原來的新台幣1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另增訂最低刑度、提高現行刑事處罰刑度及罰金上限,例如不遵行主管機關停工命令者,其負責人將由原處1年有期徒刑加重為3年有期徒刑,罰金上限由原100萬元加重到300萬元。另規定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害空氣污染物致空氣污染之超標數值,以及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之處罰,並提高科處法人或自然人罰金至10倍,同時擴大應處罰金之範圍。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亦參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對於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利益者,除處以罰鍰外,建構追繳其所得利益法源,落實環境正義;新增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鼓勵民眾及企業員工檢舉不法,以彌補主管機關稽查人力之不足,並要求落實資訊公開,達到全民監督的目的。另本次修正新增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之成分標準規範,以達到全面管制污染源有效改善空氣污染之要求。

行政院長賴清德指出,本次修法除參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新增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外,更針對空氣品質改善之需求,進一步加強燃料管制、有害污染物管制,並擴大污染源納管範圍,加強交通工具及其他機具排放之管制等,將能建構更完整之空氣品質管理制度,以有效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有其急迫與必要性,應加速推動。

賴清德並表示,空污的改善除需借重修法規範外,尚需提行動方案以利執行,請環保署在下次院會中提出。在執行方面,請行政院各部會積極執行,並落實協助及督導地方共同完成各項空氣污染防制執行方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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