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白宮首席政風律師投書—電郵案,F.B.I. 局長是否濫權?
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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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局長柯米個人是否欲影響大選結果,不得而知,雖然他的信—表達了對希拉蕊的疑慮,卻未明白揭示細節—是令人憂慮的。
《前白宮首席政風律師投書紐約時報》
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目前正在調查,美國電腦遭外國政府駭入的案件。而主嫌是俄羅斯政府。
試著想像一個可能性,就是某美國總統候選人和俄國駭客的關係。試想這位候選人在俄羅斯有生意,也曾公開呼籲俄國駭客,儘量入侵對手的電子郵件系統。那麼就不難想像,F.B.I.在秘密偵辦俄國駭客案件時,會將這位候選人及助選人員,納入調查對象之中。
但是,若F.B.I.在眾目睽睽之下,行使其調查權,時間還挑在選舉前夕,這是非常失當、濫權的行為。同樣地,在非屬必要的情況下,F.B.I.局長卻告知國會議員,某候選人正遭調查,也是濫用職權。若F.B.I.幹員,拿到了搜查令、突擊這位候選人的辦公室,帶走一箱箱的文件和一台台的電腦,而這一切都在電視攝影機前進行,也是大大地濫權。
F.B.I.之職在於查案,而非影響選舉結果。
前述之行為也違反了「赫奇法」(Hatch Act)。這項法律禁止公職人員運用其職位,影響選舉。這也是為什麼照理說,F.B.I.應該秉持調查不公開,而偵辦過程中的一切,應留待選後公布。至於違反赫奇法的下場,就是撤職。
這就是為什麼,在週六,我發函至特別檢察官辦公室(Office of Special Counsel—偵辦違反海契法之情事的機關)及官箴局(Office of Government Ethics),呈交對F.B.I.的訴狀。在我的職業生涯中,大部分時間,我處理的是政府機關和律師,是否違反職業倫理的問題,其中包括擔任小布希(George W. Bush)時期的白宮首席政風律師。我未曾想到有這麼一天,F.B.I.會因調查案件,捲入政治鬧劇之中,直到這星期。
(為求完整表達,列出這次總統大選,我支持的候選人,按照排名依序是傑布布希(Jeb Bush)、盧比歐(Marco Rubio)、凱西克(John Kasich)以及希拉蕊.柯林頓(Hillary Clinton)。)
週五,F.B.I.局長柯米(James B. Comey)發信給國會議員,內容是有關希拉蕊的電郵案件之最新偵辦情形,而這件案子,原本是數月前便已終結的一件案子。至於這封信,是一段極不尋常的公開聲明,有關F.B.I.對正在競選中的候選人,所作的調查,這封信隨即被放到網路上。這封信違反了美國司法部長久以來的政策,就是不可對外,包括國會議員,討論調查中案件的細節。根據一些報導,F.B.I.在尚未得到搜查令之前,便已將信給寄了出去;而這些搜查令,就是用來檢視新發現的電子郵件是否違法。至於這封信,還是在選舉前幾天前給寄了出去,這時許多美國人已經準備好要投票。
無論任何情況,都不允許因濫用公務員職位,而違反赫奇法及相關政府倫理規範;就算是行政機構的公務員,因不堪來自國會議員的政治壓力,而作出的某些行為,也不可以。當違反這些法規的機構居然是F.B.I.之時,更令人堪憂。
柯米個人是否欲影響大選結果,不得而知,雖然他的信—表達了對希拉蕊的疑慮,卻未明白揭示細節—是令人憂慮的。另外令人憂慮的,是一個早已發生過的事實,就是今年夏天F.B.I.在終結希拉蕊的電郵門案件時,雖然建議政府不必提刑事訴訟,但是柯米卻不尋常地公開表示,對希拉蕊電郵的看法;他說她處理機密資料的方式「極度輕忽」(extremely careless)。
但是在此,不必論及一位公務員是否傾向於—或根本想要—影響選舉,才算是違背赫奇法或相關規範。只要做出以下行為就算是違法:很明顯地看出,這位公務員的行為,有可能影響選舉、無法替這些行為找出合理的解釋,以及這位公務員的行為,已受制於那些明顯要影響選舉之人。
在缺乏必要條件之情形下,若在選舉前夕,公開談論F.B.I.正在偵辦的某候選人案件,就是違反赫奇法,以及濫用公務員職位。還有一些嚴重的問題留待討論的是,律師的執業守則要求檢察官,對於被控有罪的人,應避免過多、不必要的公開發言,若這些發言會引起公眾譴責的話。對於被控有罪的人都如此了,更別提尚未被提告的希拉蕊。
這不是一樁小事。我們不能允許F.B.I.或司法部官員,在選戰仍在進行時,針對正接受調查的候選人之案件,做不必要的公開討論。這是濫用權力。若開此先例,未來將招致更多濫權的情形。
原文作者:潘特(Richard W. Painter),現為美國明尼蘇達大學法學院教授,曾於2005年至2007年,擔任白宮首席政風律師。
【此文為編譯文章,原文刊載於10月30日出刊之美國《紐約時報》,文章標題為 On Clinton Emails, Did the F.B.I. Director Abuse His Power?】
原文出處【圖片來源:中新網】
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目前正在調查,美國電腦遭外國政府駭入的案件。而主嫌是俄羅斯政府。
試著想像一個可能性,就是某美國總統候選人和俄國駭客的關係。試想這位候選人在俄羅斯有生意,也曾公開呼籲俄國駭客,儘量入侵對手的電子郵件系統。那麼就不難想像,F.B.I.在秘密偵辦俄國駭客案件時,會將這位候選人及助選人員,納入調查對象之中。
但是,若F.B.I.在眾目睽睽之下,行使其調查權,時間還挑在選舉前夕,這是非常失當、濫權的行為。同樣地,在非屬必要的情況下,F.B.I.局長卻告知國會議員,某候選人正遭調查,也是濫用職權。若F.B.I.幹員,拿到了搜查令、突擊這位候選人的辦公室,帶走一箱箱的文件和一台台的電腦,而這一切都在電視攝影機前進行,也是大大地濫權。
F.B.I.之職在於查案,而非影響選舉結果。
前述之行為也違反了「赫奇法」(Hatch Act)。這項法律禁止公職人員運用其職位,影響選舉。這也是為什麼照理說,F.B.I.應該秉持調查不公開,而偵辦過程中的一切,應留待選後公布。至於違反赫奇法的下場,就是撤職。
這就是為什麼,在週六,我發函至特別檢察官辦公室(Office of Special Counsel—偵辦違反海契法之情事的機關)及官箴局(Office of Government Ethics),呈交對F.B.I.的訴狀。在我的職業生涯中,大部分時間,我處理的是政府機關和律師,是否違反職業倫理的問題,其中包括擔任小布希(George W. Bush)時期的白宮首席政風律師。我未曾想到有這麼一天,F.B.I.會因調查案件,捲入政治鬧劇之中,直到這星期。
(為求完整表達,列出這次總統大選,我支持的候選人,按照排名依序是傑布布希(Jeb Bush)、盧比歐(Marco Rubio)、凱西克(John Kasich)以及希拉蕊.柯林頓(Hillary Clinton)。)
週五,F.B.I.局長柯米(James B. Comey)發信給國會議員,內容是有關希拉蕊的電郵案件之最新偵辦情形,而這件案子,原本是數月前便已終結的一件案子。至於這封信,是一段極不尋常的公開聲明,有關F.B.I.對正在競選中的候選人,所作的調查,這封信隨即被放到網路上。這封信違反了美國司法部長久以來的政策,就是不可對外,包括國會議員,討論調查中案件的細節。根據一些報導,F.B.I.在尚未得到搜查令之前,便已將信給寄了出去;而這些搜查令,就是用來檢視新發現的電子郵件是否違法。至於這封信,還是在選舉前幾天前給寄了出去,這時許多美國人已經準備好要投票。
無論任何情況,都不允許因濫用公務員職位,而違反赫奇法及相關政府倫理規範;就算是行政機構的公務員,因不堪來自國會議員的政治壓力,而作出的某些行為,也不可以。當違反這些法規的機構居然是F.B.I.之時,更令人堪憂。
柯米個人是否欲影響大選結果,不得而知,雖然他的信—表達了對希拉蕊的疑慮,卻未明白揭示細節—是令人憂慮的。另外令人憂慮的,是一個早已發生過的事實,就是今年夏天F.B.I.在終結希拉蕊的電郵門案件時,雖然建議政府不必提刑事訴訟,但是柯米卻不尋常地公開表示,對希拉蕊電郵的看法;他說她處理機密資料的方式「極度輕忽」(extremely careless)。
但是在此,不必論及一位公務員是否傾向於—或根本想要—影響選舉,才算是違背赫奇法或相關規範。只要做出以下行為就算是違法:很明顯地看出,這位公務員的行為,有可能影響選舉、無法替這些行為找出合理的解釋,以及這位公務員的行為,已受制於那些明顯要影響選舉之人。
在缺乏必要條件之情形下,若在選舉前夕,公開談論F.B.I.正在偵辦的某候選人案件,就是違反赫奇法,以及濫用公務員職位。還有一些嚴重的問題留待討論的是,律師的執業守則要求檢察官,對於被控有罪的人,應避免過多、不必要的公開發言,若這些發言會引起公眾譴責的話。對於被控有罪的人都如此了,更別提尚未被提告的希拉蕊。
這不是一樁小事。我們不能允許F.B.I.或司法部官員,在選戰仍在進行時,針對正接受調查的候選人之案件,做不必要的公開討論。這是濫用權力。若開此先例,未來將招致更多濫權的情形。
原文作者:潘特(Richard W. Painter),現為美國明尼蘇達大學法學院教授,曾於2005年至2007年,擔任白宮首席政風律師。
【此文為編譯文章,原文刊載於10月30日出刊之美國《紐約時報》,文章標題為 On Clinton Emails, Did the F.B.I. Director Abuse His Power?】
原文出處【圖片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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